关于我们
维护中国企业在印尼的合法权益
商会简介
商会简介
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总会(以下简称“商会”),成立于2005年。商会始终围绕“宣介、促进、调研、指导、服务、保障”六方面职能、十二字方针开展工作,其宗旨是为在印尼注册的中资企业服务,维护中国企业在印尼的合法权益;增进中、印尼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中、印尼两国企业的友好合作与交流,发挥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商会现有有效会员500多家,理事单位有63家。商会总会下设12个行业分会、3个地方分会、4个俱乐部和六个部门。行业分会分别为:新能源产业分会、贸易及服务业分会、能源及大宗商品分会、信息及通讯分会、矿业冶金分会、电商与平台经济分会、电力及汽车分会、基础设施分会、工程机械分会、园区及制造业分会、农林水产及消费品分会、交通物流及金融分会。地方分会分别为:巴厘岛分会、寮内分会、中爪哇分会。
行业分会和地区分会分别指定分会会长、副会长,负责为本行业、地区会员提供支持与服务。俱乐部为:羽毛球俱乐部、摄影俱乐部、中国 - 印尼经贸合作区俱乐部、家庭俱乐部。
商会总会设立六个职能部门,分别为宣传部、外联部、调研部、合规部、信息服务部、安全保障部。其中宣传部负责打造传播窗口、推动文化交流以营造企业合作氛围;外联部构建合作平台、拓展机遇以促进经贸合作;调研部提供市场洞察助力决策服务企业合作;合规部引导合规经营、担当社会责任保障合作;信息服务部搭建桥梁传递信息助力合作;安全保障部健全体系防范风险护航合作。
商会总会积极配合使馆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联合驻印尼使领馆、境外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多方力量。成功举办了RCEP相关活动、中印尼“两国双园”活动、东盟国家中资企业商(协)会交流会,以及与中资企业及国内团组的交流座谈会等各类活动。商会与印尼政府相关机构保持密切且良好的沟通,定期组织行业交流会、分享会等。这些举措助力中印尼经贸合作不断拓展深化,为双方企业营造了有利环境,推动双方在经贸领域收获更为丰硕的成果。
在中印尼两国经贸合作持续深化的进程中,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总会凭借其广泛的会员网络、专业的行业分会以及多元的部门设置,不仅为会员企业提供了全方位服务,还积极推动两国企业在贸易、投资、文化等多领域的交流合作,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商会致力于成为深化中印尼经贸关系的关键服务力量,在服务会员企业、促进中印尼双边合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会长致辞
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总会会长 孙尚斌
中国银行雅加达分行行长
会长致辞

十分荣幸各界朋友关注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能与大家沟通与交流,增进友谊,彼此了解,携手共进。在此,我代表保印尼中国商会的全体会员向大家表示热烈的欢迎。

印尼中国商会成立于2005年5月,在历届商会领导的努力下,商会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印尼中国商会积极履行“宣介、促进、调研、指导、服务、保障”职能,汇集大家的智慧,精诚团结,努力为会员服务,带领全体会员单位包容团结,互相帮助。加强商会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努力协助会员维护自身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加强印尼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调研,向会员提供调研成果,帮助会员企业把握发展商机。加强与印尼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沟通联系,及时向会员提供印尼经济、社会重大事项、敏感时节的有效信息,帮助会员正确应对。经常开展各种类型的商会会员活动,努力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良好合作,协助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商务纠纷。商会陆续开辟信息渠道,严格平台管理,丰富信息发布,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还将探索创建商会电子刊物,反映商会重大活动,展现会员活动风采,反映会员共同心声,为会员企业创造更多商机。

秉持诚信,开放理念,印尼中国商会愿与您携手共进,共创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

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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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总会章程
(2024年12月14日修订)
前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睦邻友好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两国各领域联系和交往日益密切,共建“一带一路”成果丰硕,中印尼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保持强劲发展势头,进入共建命运共同体新阶段,中资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经济商务活动不断发展。新形势要求中资企业建设好自己的共同平台,以增进中印尼传统友谊,促进两国友好合作、维护中资企业在印尼合法权益。为此,经在印度尼西亚中资企业发起成立“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其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1商会正式全称为“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总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Indonesia”,在本《章程》中简称“商会”,英文名简称“CHINACHAM”。
1.2商会是在印度尼西亚中资企业自发组成的非赢利、非政治性民间社团。
1.3在印度尼西亚中资企业指中国企业或中国个人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设立的独资或合资企业,以及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分支机构。
1.4商会注册和办公地点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首都雅加达。
1.5商会工作领域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全境,并可根据需要在注册和办公地点以外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其它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注册地与工作领域

2.1商会宗旨:积极履行“宣介、促进、调研、指导、服务、保障”职能,努力为会员服务。

2.1.1增进与印度尼西亚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宣介两国发展理念、战略和政策,发布与中资企业发展相关的倡议和报告,展示在印度尼西亚中资企业良好形象,为双方合作营造良好氛围。

2.1.2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经贸合作论坛、研讨会、展览会及其他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加强与两国商协会、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为两国企业合作搭建平台。

2.1.3围绕中印尼经贸合作重要领域开展调研,加强政策解读,探讨合作机遇,向会员提供相关调研成果以及印度尼西亚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2.1.4加强会员培训,规范会员行为,指导会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行业自律,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商务纠纷。

2.1.5加强与印尼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的联系沟通,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关注及诉求,代表会员对外发声,协助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1.6指导会员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2.1.7其他符合商会宗旨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及其权利和义务

3.1 在印度尼西亚中资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商会的正式会员。

3.2 为更好地服务商会会员企业,对于部分在中国境内广为熟知、但因政策原因暂时不能在印度尼西亚设立机构并以工作组形式常驻的服务性单位,经申请可以加入商会,成为联系会员。中资非控股的中印尼合资企业、与在印度尼西亚中资企业业务往来密切的印度尼西亚企业,经一家理事单位担保后,可以申请加入商会,成为联系会员。

3.3 商会加强与在印尼地域性商会的沟通和联系。符合条件的地域性商会可以集体方式申请加入商会,成为正式团体会员或联系团体会员。

3.4 商会会员应授权主要负责人员作为其在商会的代表(以下简称“授权代表”),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变更授权代表时应通知商会秘书处备案。

3.5 入会及退会手续

3.5.1 申请入会者应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要求的信息,交商会秘书处转达理事会。

3.5.2 申请加入商会的中资企业应当提前到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报到登记。

3.5.3 理事会在收到入会申请表后,应通过会议表决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接受申请者入会。为简化入会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理事会可书面授权给商会执行委员会对企业入会申请进行审批,每两个月秘书处将入会企业名单及企业简介反馈给理事会。

3.5.4 理事会通过秘书处通知被接纳为会员的申请者。申请者在缴纳规定的入会费后即成为会员。

3.5.5 退出商会必须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

3.6 商会会员的权利:

3.6.1 正式会员和联系会员均有权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6.2 正式会员拥有商会管理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需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商会事务的表决权。

3.6.3 联系会员拥有对商会事务的建议权,但不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6.4 会员授权代表应积极参加商会会议和商会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前请假并委托他人参加。

3.7 商会会员的义务:

3.7.1 秉承商会宗旨,遵守商会章程。

3.7.2 按商会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商会年费。经理事会同意,联系会员可以少缴或不缴入会费和商会年费。

3.7.3 在力所能及范围内自愿承办和支持赞助商会活动,承担商会委托的工作。

3.8 会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印度尼西亚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对违反本章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暂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全体会员大会

4.1全体会员大会为商会最高权力机构。

4.2全体会员大会是全体会员参加的决定协会重大事务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的任务是:

4.2.1审议并通过对商会章程的修改。

4.2.2每两年一次选举商会管理机构即理事会,并授权理事会在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员大会的权利,决定和处理商会的日常事务。

4.2.3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4.2.4批准理事会提出的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4.2.5讨论会员共同关注的,与商会工作有关的事项。

4.3年度全体会员大会

4.3.1商会秘书处应在年度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会员通告会议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

4.3.2商会会员应在年度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希望增补的议题。

4.3.3理事会应就会员提出的但未提交全体会员大会讨论的议题作出说明。

4.4特别会员大会

4.4.1商会理事会认为必要或四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书面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时,理事会必须召集特别会员大会。

4.4.2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书面要求必须说明会议议题和会议紧迫性。

4.4.3特别大会在理事会决定开会或秘书处接到超过四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召开会员大会的书面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举行。

4.4.4商会秘书处应在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会员通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

4.4.5商会会员应在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希望增补的议题。

4.4.6理事会应就会员提出但未提交特别会员大会讨论的议题作出说明。

4.5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

4.5.1会员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的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4.5.2在预定的会员大会召开时间与会的正式会员的授权代表不足法定人数,主持人应宣布会议延期召开。延期后仍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可如期举行,但会议不得修改商会《章程》。对需会员大会批准或做出决定的事项,也不适用本规定。

4.5.3会员的授权代表无法出席会员大会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被委托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6对需经全体会员大会批准或者通过的事项,除另有规定,经会员大会表决获简单多数即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及其职责

5.1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全体会员大会委托,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员大会权利,决定和处理商会的日常事务。

5.2理事会构成和职责:

5.2.1商会会长一人:负责召集理事会议,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其执行委员会,指导商会秘书处工作并代表商会处理对外业务。

5.2.2执行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缺位时顺位代行其职责。陪同或接受会长指派,代表商会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接待外宾。落实会长交办的商会事务等。其中,执行副会长按照职责分工分管商会相关事务,参加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5.2.3理事若干人:参与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商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承担理事会安排的商会事务。

5.3商会根据需要设若干名誉会长。商会前任会长以及在业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人士可担任名誉会长直至其离开原会员企业或离开印尼。

5.4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为商会提供咨询建议。

5.5理事会选举办法: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推选产生商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当选职位原则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5.6执行副会长、行业及地方分会会长由商会副会长根据分工分别担任。

5.7理事会工作办法

5.7.1理事会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秘书处通常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理事会成员通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

5.7.2商会会长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召集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理事会成员通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

5.7.3理事会采取个别酝酿、会议讨论、集体决策、民主集中的议事原则,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表决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与商会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商会会长对付诸表决但未能做出决定的事务有最终裁决权。

5.7.4理事会成员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二时间应在印尼工作,必须积极参与商会的各项活动并有义务为协会工作做出贡献。

5.8理事会成员的授权代表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连续3次不出席理事会正式会议,视作自动脱离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违反本章程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不能或不宜继续履职等情形,理事会有权取消其资格;其所遗空缺由理事会成员推举其他正式会员的授权代表接替。被推举替补的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5.9商会会长中途离任,需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报告并提议代理会长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代理商会会长直至年度会员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人选为止。

5.10商会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中途离任时,需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并提议代理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代理相应职务直至年度会员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商会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为止。理事会理事中途离任时,需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并提议代理理事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代理商会理事直至年度会员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为止。

5.11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日常领导机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其组成和议事规则是:

5.11.1商会会长、监事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执行委员会。

5.11.2执行委员会会议由商会会长主持,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采取个别酝酿、会议讨论、集体决策、民主集中的议事原则。

5.12秘书处是执行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商会具体运作的工作机构,其组成和职责是:

5.12.1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会长兼任,在商会会长指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

5.12.2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商会会长和秘书长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5.12.3常任秘书若干人:由秘书处负责人推荐、理事会聘请专职人员担任,负责保管商会的文书档案、担任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记录,以及处理其他工作。

5.12.4根据实际需要,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可以聘请其他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5.13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商会专职人员,由执行副会长推荐人员担任。

5.14理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理事会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检查商会管理制度执行以及定期审计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分支机构

6.1 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业分会。行业分会在商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6.2 各行业分会可设会长、副会长,任期均为 1 年,可连任。分会会长原则上由商会副会长兼任,副会长原则上从理事中产生。每名会员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分会担任会长或副会长。

6.3 商会正式会员中非团体会员可自愿选择加入至少1个至多不超过 4 个行业分会,服务类会员无此限制。商会联系会员中非团体会员可自愿选择加入 1 个行业分会,参与相应分会组织的活动。

6.4 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区分会。地区分会可以由中资企业自愿发起,向商会提出申请,待商会理事会研究批复同意后设立。各地区分会在商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6.5 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任期 1 年,可连任,原则上由商会副会长兼任。

6.6 各行业、地区分会会长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中途离任,需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可推荐并讨论通过新的负责人直至本届任期届满。

第七章 财务管理

7.1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缴纳的入会费、会费、会员自愿提供的捐助和捐赠、理事会为商会的某项活动专门向会员募集的特别筹款,以及其他正当合法的收入。

7.1.1入会费是申请人被批准入会时一次性向商会缴纳的费用,入会费收费标准相对固定,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7.1.2会费是会员每年向商会缴纳的固定费用。会费收费标准可视情调整,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7.1.3会员可根据自身的能力,自愿向商会提供捐助和捐赠,以支持商会工作。

7.1.4理事会可以通过特别筹款的形式向会员募集活动经费。特别筹款通知书应说明具体用途、筹款总额和向每一会员筹集的数额。

7.2商会会费应于每年三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如果会员缴纳会费有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减免会费。如会员在无合理原因或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滞纳会费时间超过一个月,由商会秘书处书面(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通知其补交会费。对寄出通知后 1 个月仍未补交会费者,该会员资格自动终止。若该企业之后提出重新加入商会,须先补交欠缴的会费,尔后重新申请加入,会员入会时间重新计算。

7.3商会经费和财务工作由专职人员管理。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对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7.4秘书处负责编制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经执行委员会、理事会审定后报全体会员大会批准。

7.5商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由秘书处提出管理办法,经执行委员会审定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7.4.3理事会采取个别酝酿、会议讨论、集体决策、民主集中的议事原则,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表决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与商会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主席对付诸表决而未能做出决定的事务有最终裁决权。

7.4.4理事会成员必须积极参与商会的各项活动并有义务为协会工作做出贡献。

7.5理事会成员的授权代表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正式会议,视作自动脱离理事会;其所遗空缺由理事会成员推举其他正式会员的授权代表接替。被推举替补的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第八章 其他

8.1对商会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须经会员大会正式表决,并有二之一以上到会的正式会员赞同方为有效。

8.2解散商会需经会员大会正式表决,并有五分之三以上正式会员赞同。

8.3商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但在日常工作中印度尼西亚语和英语也同样适用。

8.4本《章程》同时具有中文、印度尼西亚文和英文文本,在不同文本出现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8.5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体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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