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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总会章程

(2019年12月15日修订)

前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的联系和交往日益密切,特别是在中印尼两国分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来自中国的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经济和商务活动不断发展。新的形势迫切要求中国企业建设自己的共同的活动平台,以增进中印尼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中印尼两国企业的友好合作、维护中国企业在印尼的合法权益。为此,经部分驻印度尼西亚中国企业发起成立“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其章程如下:


第一章 总则

1.1商会正式全称为“印度尼西亚中国商会总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Indonesia”,在本《章程》中简称“商会”,英文名简称“CHINACHAM”。

1.2商会是驻印度尼西亚中资机构自发组成的非赢利、非政治性的民间社团。

1.3驻印度尼西亚中资机构指中国企业或中国个人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设立的独资或合资企业,以及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分支和国设立的独资或合资企业,以及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分支机构。


第二章 注册地与工作领域

2.1商会注册和办公地点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首都雅加达。

2.2商会工作领域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全境,并可根据需要在注册和办公地点以外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其它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商会宗旨与职能

3.1商会宗旨:积极履行“维权、调研、信息、促进、协调、联谊”职能,努力为会员服务。

3.1.1协助会员维护自身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正当合法权益。

3.1.2组织开展调研,向会员提供印尼经济、法律和其他行业发展趋势调研成果。

3.1.3加强与印尼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沟通联系,及时向会员提供重大信息。

3.1.4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商务纠纷。

3.1.5扩大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印度尼西亚企业、社会团体,各国驻印度尼西亚商会,印尼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流、交往。

3.1.6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的商务交往和经济合作。


第四章 会员及其权利和义务

4.1驻印度尼西亚中资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商会的正式会员。不能以社会团体、其他商会等集合体的形式申请加入商会。

4.2与驻印度尼西亚中资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印度尼西亚企业经正式会员介绍可成为商会的联系会员。为更好的服务商会会员企业,对于部分在中国境内大家广为熟知、但因政策原因暂时不能在印尼设立机构并以工作组形式常驻的服务性单位,经申请可以加入商会,但是不具有被选举权;部分中资与印尼合资企业,中资为非控股的企业,经一家理事单位担保后,可申请加入商会,但是不具有被选举权。

4.3商会会员应授权专人作为其在商会的代表,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会员授权代表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变更授权代表时应通知秘书处备案。

4.4入会及退会手续

4.4.1申请入会者应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要求的信息,交秘书处转达理事会。

4.4.2申请加入商会的中资企业应当提前到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备案。

4.4.3理事会应在收到入会申请表后的例会上,通过表决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接受申请者入会。为简化入会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理事会可书面授权给理事会主席和秘书处对企业入会申请进行审批,每两个月秘书处将入会企业名单及企业简介反馈给理事会。

4.4.4理事会通过秘书处通知被接纳为会员的申请者。申请者在缴纳规定的入会费后即成为会员。

4.4.5退出商会必须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

4.5商会会员的权利:

4.5.1正式会员和联系会员均有权参加商会组织的社会活动等。

4.5.2正式会员拥有商会管理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对需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商会事务的表决权。

4.5.3联系会员拥有对商会事务的建议权,但不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5.4会员可授权代表参加商会会议和商会活动。

4.6商会会员的义务:

4.6.1秉承商会宗旨,遵守商会章程。

4.6.2按商会规定缴纳入会费和商会年费。

4.6.3在力所能及范围内自愿承办商会活动,承担商会委托的工作。

4.7会员必须遵守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印度尼西亚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对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暂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商会的最高权力与全体会员大会

5.1商会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会员大会。

5.2全体会员大会是全体会员参加的决定协会重大事务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的任务是:

5.2.1审议并通过对商会章程的修改。

5.2.2每二年一次选举商会管理机构即理事会,并授权理事会在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员大会的权利,决定和处理商会的日常事务。

5.2.3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5.2.4批准理事会提出的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5.2.5讨论会员共同关注的,与商会工作有关的事项。

5.3年度全体会员大会

5.3.1商会秘书处应在年度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会员通告会议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

5.3.2商会会员应在年度全体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十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希望增补的议题。

5.3.3理事会应就会员提出的而未提交全体会员大会讨论的议题做出说明。

5.4特别会员大会

5.4.1商会理事会认为必要或四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书面要求召开会员大会时,理事会必须召集特别会员大会。

5.4.2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书面要求必须说明会议的议题和紧迫性。

5.4.3特别大会在理事会决定开会或秘书处接到超过四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召开会员大会的书面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举行。

5.4.4商会秘书处应在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十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会员通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

5.4.5商会会员应在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希望增补的议题。

5.4.6理事会应就会员提出而未提交特别会员大会讨论的议题做出说明。

5.5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

5.5.1会员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的授权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5.5.2在预定的会员大会召开时间与会的正式会员的授权代表不足法定人数,主持人应宣布会议延期召开。延期后仍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可如期举行,但会议不得修改商会《章程》。对需会员大会批准或做出决定的事项,也不适宜本规定。

5.5.3会员的授权代表无法出席会员大会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被委托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6对需经全体会员大会批准或者通过的事项,除另有规定,经会员大会表决获简单多数即为有效。


第六章 商会组织

6.1商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另根据需要设名誉主席若干。聘请中国驻印尼大使馆经济商务处负责人为商会名誉主席,商会前任主席可担任名誉主席直至其离开印尼。

6.2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为商会运作提供咨询建议。

6.3商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设立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理事单位若干。商会副主席兼任理事会副主席。理事会成员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二时间应在印尼工作。

6.4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业分会,分会负责人由理事会推荐,讨论通过后确定;分会应在商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6.5各分会可设会长、副会长,任期均为 1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可兼任分会会长。每名会员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分会担任会长或副会长。

6.6商会正式会员可自愿选择加入最多不超过 4 个行业分会,服务类会员无此限制。商会联系会员可自愿选择加入 1 个行业分会,参与相应分会组织的活动。

6.7若有条件,可视情况在商会下设地区分会,但须事先向商会提出申请,待商会理事会研究批复同意后方可设立。

6.8商会总会主席或理事会主席中途离任,需提前一个月向商会总会理事会报告并提议代理主席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代理商会总会主席或理事会主席直至年度会员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人选为止。

6.9商会理事会副主席职务中途离任时,需提前一个月向商会理事会书面报告并提议代理副主席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代理商会副主席职务直至年度会员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商会理事会副主席为止。商会理事会理事中途离任时,需提前一个月向商会总会理事会书面报告并提议代理理事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代理商会理事直至年度会员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的商会理事会理事为止。


第七章 理事会及其职责

7.1理事会是全体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全体会员大会委托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员大会权利,决定和处理商会的日常事务。

7.2理事会构成和职责:

7.2.1主席一人:负责召集理事会议、主持会员大会、指导商会秘书处工作并代表商会处理对外业务。

7.2.2副主席若干人: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缺位时代行其职责。陪同或接受主席指派,代表商会出席相关会议及活动、接待外宾。落实主席交办的商会或行业分会事务等。

7.2.3理事若干人:参与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协会事务的管理和决策,承担理事会安排的商会事务。

7.3理事会选举办法: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各当选职位原则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7.4理事会工作办法

7.4.1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秘书处通常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理事会成员通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

7.4.2理事会主席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召集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书面向全体理事会成员通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正式议题。

7.4.3理事会采取个别酝酿、会议讨论、集体决策、民主集中的议事原则,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表决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与商会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主席对付诸表决而未能做出决定的事务有最终裁决权。

7.4.4理事会成员必须积极参与商会的各项活动并有义务为协会工作做出贡献。

7.5理事会成员的授权代表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正式会议,视作自动脱离理事会;其所遗空缺由理事会成员推举其他正式会员的授权代表接替。被推举替补的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

7.6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商会具体运作的工作机构,其组成和职责是:

7.6.1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兼任,在主席指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在主席和副主席同时缺位时代行其职责。

7.6.2审计总监一人:由理事会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兼任,在商会理事会主席指导下负责定期审计商会财务管理工作。

7.6.3常任秘书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专职人员担任,负责保管商会的文书档案、担任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记录,以及处理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7.6.4根据实际需要,秘书处经理事会批准可以聘请其他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章 财务管理

8.1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缴纳的入会费、会费、会员自愿提供的捐助和捐赠、理事会为商会的某项活动专门向会员募集的特别筹款,以及其他正当合法的收入。

8.1.1入会费是申请人被批准入会时一次性向商会缴纳的费用,入会费收费标准相对固定,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8.1.2会费是会员每年向商会缴纳的固定费用。会费收费标准可视情调整,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8.1.3会员可根据自身的能力,自愿向商会提供捐助和捐赠,以支持商会工作。

8.1.4当商会的经费不能支持会员大会要求举办的某项活动时,理事会可以通过特别筹款的形式向会员募集活动经费。特别筹款通知书应说明具体用途、筹款总额和向每一会员筹集的数额。

8.2商会会费应于每年三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如果会员缴纳会费有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减免会费。如会员在无合理原因或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滞纳会费时间超过一个月,由商会秘书处书面(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通知其补交会费。对寄出通知后 1 个月仍未补交会费者,该会员资格自动终止。若该企业之后提出重新加入商会,须先补交欠缴的会费,尔后重新申请加入,会员入会时间重新计算。

8.3商会经费和财务工作由财务总监或财务总监所属机构代为管理。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8.4秘书处负责编制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经理事会审定后报全体会员大会批准。

8.5商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由秘书处提出管理办法,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九章 其他

9.1对商会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须经会员大会正式表决,并有二之一以上到会的正式会员赞同方为有效。

9.2解散商会需经会员大会正式表决,并有五分之三以上正式会员赞同。

9.3商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但在日常工作中印度尼西亚语和英语也同样适用。

9.3本《章程》同时具有中文、印度尼西亚文和英文文本,在不同文本出现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9.4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体会员大会